因梅州市新金葉發(fā)展公司未經職工同意,強迫年滿48周歲的職工內退,該行為及內退制度違反相關法律及國家政策(原因附后),現(xiàn)特向政府部門反映此問題,望有關部門給予答復或提供投訴、救濟途徑。
原因一: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yè)安置富余職工規(guī)定》(國發(fā)(1993)111號令)中第九條規(guī)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yè)領導批準,
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yǎng)”。由此可知,國企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yè)富余職工;2、法定的內退條件;3、職工本人
自愿;4、企業(yè)領導同意;5、勞動部門備案。
以上五點要件,梅州市新金葉發(fā)展公司有兩點違反,首先公司不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問題,且同類崗位仍在招人,其次本人非自愿內退,且未經同意、協(xié)商,強制內退。
原因二:勞動權作為《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強制剝奪公民勞動權,梅州市新金葉發(fā)展公司違犯國家根本大法。
原因三:該公司內退制度涉及到勞動者的利益,但該制度并未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未經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未向全體職工公示,請求確認該制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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