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銷道路運輸證的公告(三十八)
根據(jù)《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車輛逾期未進行年度審驗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注銷手續(xù)。經核實,我市有以下車輛道路運輸證逾期未審驗,現(xiàn)予公告其道路運輸證作廢,車輛所有人應當將道路運輸證交回興寧市交通運輸局運管部門注銷,否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附件:興寧市道路運輸車輛逾期未進行年度審驗超過六個月的貨運車輛清單(截至2024年4月30日過期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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