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以為酒后發(fā)酒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不用判刑,最多只是被治安處罰,小事一樁,但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這種行為也能讓人“醉”上加罪。這不,吳某酒后發(fā)酒瘋毀壞神像,照樣判刑入獄。近日,由豐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尋釁滋事案,人民法院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23年7月28日凌晨,吳某喝酒后乘坐他人的摩托車去到豐順縣豐良鎮(zhèn)某村路口的公王爺宮,將“公王爺”神像從擺臺上推倒在地,并拖到門口,又將擺臺上的“五路財神”神像和“土地公土地婆”神像拿到門口河堤邊,對神像進行戲弄,并將神像扔到河里。經(jīng)鑒定,被毀壞的神像價值為4290元。
案發(fā)后,豐順縣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偵查終結(jié)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jīng)審查認為,吳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吳某雖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但并未賠償損失,且有犯罪前科,故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檢察官釋法
吳某酒后無事生非,毀壞公共場所擺放的神像,雖然造成的財物損失價值不大,但已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尋釁滋事案件中,酒后鬧事占有很大比例。檢察官提醒大家,醉酒不是免責事由,酒后惹事同樣要承擔相應(yīng)的法律責任,借酒生事要不得,法律嚴懲不留情。作為公民要有管束自己情緒的能力,避免因一時沖動而悔恨終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豐順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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