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證券代碼:002288 證券簡稱:超華科技 編號:2023-039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股東訴訟事項的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梁俊豐先生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訴金額:4500 萬(其中梁俊豐先生承擔部分連帶清償責任);
4、是否會對上市公司產生負面影響:因梁俊豐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職多年, 且持股比例較低,本次訴訟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更,也不會對公司 生產、經營產生影響。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超華科技”)近日收 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一梁俊豐先生發(fā)來的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
決書【案號:(2023)粵 1481 民初 2089 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
1、受理法院: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點:廣東省興寧市
3、立案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
4、判決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4、訴訟各方當事人名稱:
原告:廣東興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超業(y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吳文強、梁俊豐、王月英
5、本次訴訟事項訴因
2022 年 3 月 3 日,原告廣東興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人,
被告廣東超業(y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為 45,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3 日至 2023年 3 月 2 日。同日,原告廣東興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質權人,被告梁俊豐作為出質人,雙方簽訂了一份《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梁 俊豐自愿以其持有超華科技(股票代碼:002288)10,000,000 股股票為被告廣 東超業(y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上述貸款提供質押擔保,質押金額 25,000,000 元;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享有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出質人同 意以質押財產協議折價或質權人將質押財產自行拍賣、變賣或以法律允許的任 何方式處置全部或部分質押財產,并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6、本次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廣東超業(y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廣東興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4,998,972.5 元(已償還本金1,027.5 元)及對應利息,如無法償還,則對其他被告人對應擔保物進行處置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暨梁俊豐先生持有的公司 1,000 萬股股票進行處置并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7、判決結果
被告廣東超業(yè)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廣東興寧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44,998,972.5 元,并支付對應利息。吳文強、梁俊豐、王月英對確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 訟及仲裁事項。其他訴訟情況及進展詳見公司的臨時公告或定期報告。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梁俊豐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職多年,且持股比例較低,本次訴訟不會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變更,也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生影響。后續(xù)公司將持續(xù)關注此訴訟案件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廣東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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