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埔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陳某峰(大埔人)被依法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陳某鋒以食用為目的,先后多次向李某暖(已判刑)購買野生動物,其中包括貓頭鷹2只、眼鏡王蛇1條。經(jīng)鑒定,其購買的眼鏡王蛇,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每只經(jīng)濟價值為5000元;其購買的貓頭鷹為領角鸮,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每只經(jīng)濟價值為15000元。
2022年6月16日,陳某鋒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2023年4月12日,陳某鋒向大埔縣人民檢察院繳納了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金3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峰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多樣性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鑒于陳某峰是自首,積極退交罰金,依法可給予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峰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上繳國庫。此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峰應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35000元給公益訴訟起訴人,并在全國公開發(fā)行的報紙上發(fā)表賠禮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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