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使用假幣屬于違法行為
任何公民都有義務拒絕使用
然而總有人自以為能鉆法律的空當
5月19日,興寧市公安局寧新派出所快速出警,抓獲一名故意使用假幣的馮某(男,29歲,茂名市高州人),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當日晚上19時,寧新派出所接到興寧市公安局110報警臺指令,興城某奶茶店有一名男子試圖使用假幣付款,要求派出所派員處置。
接報后,值班民警迅速趕到該奶茶店。經了解得知,一名男子試圖使用100元假幣(人民幣)付款,被發(fā)現后想逃跑,被店員控制。民警遂將男子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經查,馮某曾因使用假幣被公安機關處于行政處罰。
經詢問,該男子馮某交待,自己用于奶茶店付款的100元面值假幣是打麻將贏的200元中的一張,另外一張100元面值假幣也在附近面包店使用,但沒被面包店店員發(fā)現。雖然明知是假幣,但出于僥幸心理,依然企圖通過購物將假幣用掉,馮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幣還故意使用,屬于違法行為。
目前,馮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警方提醒:
一旦誤收到假幣,要及時上交公安機關或銀行,并提供線索。如不慎誤收假幣,切忌為轉嫁損失而再次投入使用,勿被不法分子鉆了空子。
如若發(fā)現有人使用假幣或者進行假幣違法犯罪活動時,應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興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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