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五華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一審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判處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20年1月25日,楊某、甘某攜帶其三個子女從江西省南昌市回到華城鎮(zhèn)某村甘某的娘家。2020年2月9日,楊某的父親和母親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2020年2月10日至12日,楊某的妹妹、父親和母親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楊某、甘某在南昌市所在社區(qū)工作人員劉某明確告知其家人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后未向有關(guān)部門報告其密切接觸史,多次外出購物、串門探親,不遵守各級政府發(fā)布的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的措施。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甘某、小孩楊某梓、楊某先后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甘某、楊某違反傳染病防控措施,致使76個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造成社會民眾恐慌,可能引起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fā)后,違反傳染病防控措施,在明知其家屬是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并被確診的情況下,仍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可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已構(gòu)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yīng)從嚴懲處。鑒于二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梅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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