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團伙多次實施非法拘禁,不僅針對被害人本人還針對其親屬
近日,梅州市豐順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某福、徐某山、徐某石等14人涉惡案件作出一審宣判,撤銷被告人羅某福、徐某石、徐某模、朱某權(quán)的緩刑,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shè)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羅某福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徐某山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羅某福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豐順縣內(nèi)實施放貸活動,糾集徐某山、徐某石等刑釋人員、緩刑考驗期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進行追債,逐步形成以羅某福為首要分子,徐某山、徐某石為重要成員,其余人員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動,不僅針對被害人本人,而且還針對被害人親屬,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犯罪集團中集團犯罪以及違法的事實有:為了討債實施非法拘禁3起,因被害人無法及時還款而逼迫其重新簽訂借條2起。個人犯罪的事實有:朱某權(quán)、羅某福等人尋釁滋事打傷他人;徐某石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徐某山、徐某石等人開設(shè)賭場。
另查明,羅某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2014年9月5日止。徐某石因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2015年9月3日止。徐某模因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至2015年10月4日止。朱某權(quán)因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2016年1月28日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福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實施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
其中,被告人羅某福屬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山、徐某石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鐘某賢、張某里、徐某模、曹某亞、黃某文、袁某秋、徐某素、涂某峰、蔡某林在犯罪集團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從犯。
被告人徐某山、鐘某賢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重新故意犯罪,屬累犯;被告人羅某福、徐某石、徐某模、朱國權(quán)均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
法院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地位作用及認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羊城晚報 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謝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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