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興寧市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依法對三起涉疫情口罩詐騙案的被告人陳某、何某強、黃某彬提起公訴。
案情
陳某詐騙案
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陳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害人劉某需購買口罩的信息后,主動與其聯(lián)系,謊稱手中有口罩現(xiàn)貨出售。當劉某質詢時,陳某將下載的口罩圖片及撿來的他人證件發(fā)給劉某,并以自己不在公司無法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為由搪塞,騙取信任。雙方商定以1.5元/個的價格購買23000個口罩后,陳某要求劉某先支付1萬元口罩款定金,但在收到微信轉賬后拒絕聯(lián)系并將劉某拉黑。
何某強詐騙案
2020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強在微信朋友圈評論他人發(fā)布信息,稱其有口罩賣。當被害人朱某聯(lián)系其購買口罩時,何某強起初說暫時沒有,后因欠債到期無力償還又謊稱有口罩出售。商 定好以3.2元/個購買1000個口罩后,朱某要求看到快遞回執(zhí)單才付款,何某強遂以三斤龍眼干冒充口罩,并將快遞回執(zhí)單照片發(fā)給朱某。信以為真的朱某即時轉賬3200元口罩款,并于當晚再次購買800個口罩后,分兩次轉賬口罩款以及快遞費共2658元給何某強。第二天,朱某在朋友收到快遞后方知被騙。
黃某彬詐騙案
2020年1月底開始,被告人黃某彬利用口罩緊缺情況,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上發(fā)布口罩圖片和視頻,謊稱有口罩貨源,誘騙多名被害人通過微信向其轉賬共計19萬余元,但在錢款到手后將對方拉黑,并將大部分詐騙所得用于購買小汽車和吃喝玩樂。
做法
1、及時介入,引導偵查
充分運用與公安機關建立的涉疫情防控案件快速響應機制,在收到公安機關相關案情通報后,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充分掌握案件案發(fā)及立案調查進展情況,就案件定性、偵査方向、取證標準等提出意見建議,確保案件質量。如根據(jù)黃某彬詐騙案案件進程,提出了盡快固定微信聊天記錄、涉案手機信息,凍結帳戶等取證意見建議,同時密切跟蹤案件進展,為案件的快速辦理夯實基礎。
2、保障權益,規(guī)范辦案
努力克服防疫期間審訊難等問題,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確保公平正義“不掉線”。在受理審查逮捕后,協(xié)調看守所,采取遠程視頻提審、書面提審等方式代替當面訊問;在受理審查起訴后,按照法定程序迅速開展權利義務告知、聽取被害人意見等工作,同時積極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在訊問時同步釋法說理,最終3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
3、加強溝通,從快辦理
嚴格落實上級檢察機關關于從嚴從快辦理涉疫案件的要求,承辦檢察官加班加點、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對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迅速批準逮捕,一天內即對何某強、黃某彬依法作出批捕決定。同時,結合被告人認罪認罰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況,積極與法院溝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目前,興寧市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陳某、何某強兩起詐騙案均在半小時內即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何某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興寧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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