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興寧市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粵1481行初29號案的原告,現(xiàn)投訴興寧市人民法院審判長何裕,投訴興寧市人民法院審判長何裕,有法不依,沒有調取關鍵證據。理如如下:理由一,我們在重審前親面向何裕法官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我們強烈要求何裕調取2008年1月25日廣東電網公司接收梅州興寧供電局1050人員花名冊。這份花名冊是證明我們職工身份的關鍵證據,何裕沒有調取。理由二,2019年4月1日,我們原告代表劉玩華、歐陽昌榮、吳佛相、李梓堯、幸星海,再次到興寧市人民法院向何裕法官要求調取2008年l月25日廣東電網公司接收梅州興寧供電局1050人人員花名冊。何裕法官表示不用調取,根據我們送來的證據材料及文件足以證明我們的身份了。理電三,開庭時何裕要求興寧供電局提供花名冊,但是興寧供電局提供了一份假的花名冊,何裕法官最后沒有處理興寧供電局?,F(xiàn)在何裕法官對我們的案件判決存在嚴重不公,判決書中箏34面等14行中(即:現(xiàn)原告等人請求被告公積金中心履行責令第三人予以補繳公積金的職責,時機條件尚未成熟,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以支持)由此可見何裕法官蓄意回避我們原告的正當請求及有意包庇興寧供電局的違法行為?,F(xiàn)針對何裕法官的所作所為,懇請相關部門領導依法作出嚴肅處理,依法追究何裕法官的一切法律責任。原告劉玩華等人簽名:劉玩華、吳佛相、鐘偉華、薛標、劉標、李梓堯、歐陽昌榮、李德良、幸星海、劉采光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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