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了廣州中院對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管委會原主任(副廳級)何學文受賄案作出的一審判決。何學文因受賄人民幣204萬元、港幣699萬元,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廣州中院一審查明:2001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何學文利用其擔任深圳市寶安區(qū)副區(qū)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分會主任、深汕(尾)特別合作區(qū)管委會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新錦安實業(yè)發(fā)展(深圳)有限公司高某等11人賄送的財物合計人民幣204萬元、港幣699萬元。
被告人何學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何學文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受賄違法所得,繳納了70萬元罰金,有悔罪表現,廣州中院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何學文,男,1963年4月生,廣東興寧人,漢族,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博士。
1978.10—1981.08廣東省肇慶農業(yè)??茖W校學生;
1981.08—1982.02廣東省興寧縣農業(yè)局徑心農業(yè)站技術員;
1982.02—1986.08廣東省興寧縣徑心公社黨委資料員、團委書記、副區(qū)長(1985. 01);1986.08—1989.06.廣東省興寧縣團委副書記、書記(1987.07);
1989.06—1997.12 共青團深圳市委青年權益保護部主任科員、副部長(副處,1991.06),團市委常委(1992. 01),經濟開發(fā)部副部長(1993.02) 、部長(1993.10),團市委副書記(1994.11)、黨組成員(1995.03),市政協(xié)委員(1995.03-1997.03)、市委人大常委會委員(1997.03-1998.03)(其間: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本科班;1994.09-1997.07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研究生班學習);
1997.12—2003. 04中共深圳市寶安區(qū)委常委、委員、宣傳部部長(1998.01);
2003.04—2005.09中共深圳市寶安區(qū)委常委、區(qū)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區(qū)長(2003.06);
2005.09—2011.0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分會會長、黨組書記(其間:2005.09_-2009.12武漢大學行政管理專業(yè)在職研究生,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1.03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深圳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12 汕尾市政府副市長
2014.04 汕尾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14.06 汕尾市委常委(至2016.12)、市政府副市長(至2017.01)、深汕特別合作區(qū)管理委員會主任
2017.03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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