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大埔一男子出于貪小便宜的心理,向他人“定購”贓車供自己使用,還自我安慰這樣做沒什么關(guān)系。最終,他購買的贓車被收繳,不但損失了購車款,自己也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提請逮捕,為此他后悔不已。
今年11月份的時候,家住縣城附近農(nóng)村的陳某欣(男,23歲,大埔縣人)感覺到自己平時駕駛的摩托車太破舊了,騎著很不安全,便想換一輛摩托車。但他沒有按照正規(guī)的渠道去更換,而是想著怎么樣才能既便宜又實惠實現(xiàn)換車愿望。
他想起自己的朋友羅某曾有偷摩托車賣錢的經(jīng)歷,便想著找他試試。于是,在一次與羅某及其帶來的朋友一起閑聊時,他有意無意地向他們提起自己的換車愿望,但被他們一口回絕說沒有。
但事情并沒有結(jié)束。11月底的一個凌晨,當日隨羅某一起來的一個男子突然打電話給他,稱手頭上有一輛偷來的摩托車,問他要不要??戳塑嚊r后,陳某欣給了對方定金,并約定當晚付清余款。對方還打包票地說可以幫他做個假證,保證可以“安全”地使用該車。
但當晚他始終沒有等到對方過來拿錢,后來他才知道“送”車的人已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懾于公安機關(guān)的嚴打壓力,12月7日,陳某欣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為貪小便宜,對明知是贓車卻購買使用的犯罪事實。天真的他以為,他買贓車只是供自己使用,沒什么大不了的。
但他卻真的是想錯了!我國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目前,陳某欣等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提請逮捕。由于之前陳某欣還有犯罪前科,且處在緩刑考驗期,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厲懲罰?。ù笃夜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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