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興寧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宗故意傷害案。
2018年3月24日凌晨,在興寧市22米街某酒吧大廳,被害人陳某中借著酒意抱了被告人楊某的女性朋友張某,隨后兩人發(fā)生口角,進而被害人與被告人楊某發(fā)生肢體沖突。
被告人楊某、郭某、溫某等上前毆打被害人陳某中,被害人隨即逃離。期間被告人楊某、郭某、溫某等用拳腳或持柴刀、鐵棍、棒球棍繼續(xù)追趕毆打被害人陳某中。被害人朋友前來勸架,也被眾人毆打。經鑒定,被害人陳某中為輕傷二級。2018年8月,被告人楊某、郭某、溫某相繼歸案,后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楊某、郭某、溫某當庭承認犯罪事實。庭審中,被害人陳某中要求三名被告人對其進行民事賠償,包括醫(yī)藥費等,被告人楊某、郭某、溫某均無異議。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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