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車輛時明知沒有任何手續(xù),但還是貪圖便宜,心存僥幸,并盜用他人的車牌,以為能蒙混過關無人知曉,沒想到最終還是被交警查獲。5月17日,興寧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深入推進《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專項行動》及“獵豹行動”中,查獲一輛懸掛套牌的被盜搶小轎車,并依法對駕駛員何某刑事拘留。
是日下午,交警大隊巡邏一中隊民警在城區(qū)開展專項行動中,發(fā)現(xiàn)一輛車牌為粵MPQxxx的白色小型轎車有套牌的嫌疑。
交警部門根據(jù)其行駛軌跡,立即組織警力,對興南大道、興福路、205國道及神光山停車場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經(jīng)過執(zhí)勤民警布控,在205國道河背派出所側(cè)一店門口攔截該車。
經(jīng)核查,該車發(fā)動機號碼被鑿改,是2015年1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被盜搶的車輛,原車牌號為川ALJxxx。該車駕駛?cè)撕文橙鐚嵐┦隽似湓?016年10月到四川成都以5萬元的低價從他人手里購買被鑿改車輛的犯罪事實。
目前,何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已移交刑事偵查部門進一步審理。
交警提醒
市民購買機動車時一定要購買來源合法的車輛,千萬不要貪小便宜而去購買來路不明的車輛,到頭來得不償失,不但財物落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希望廣大市民要自覺抵制購買及使用贓車行為,積極檢舉、揭發(fā)盜搶機動車犯罪線索,形成全社會共同打擊和抵制盜搶車輛的高壓態(tài)勢,從源頭上斬斷盜搶車輛的生存空間。
法律鏈接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興寧市公安局 圖文 / 曾繁光 羅木君 編輯 / 葉遠明 責編 / 彭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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