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底,以投資購買能生產(chǎn)“恩特幣”的“礦機”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由,誘使100多人投資購買,直接吸納資金100多萬元的嫌疑人張某芳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五華縣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逮捕。經(jīng)過兩個多月來循線追蹤偵查,5月10日19時許,在梅州市公安局相關部門的指導和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的協(xié)助下,五華縣公安局經(jīng)偵大隊民警在連續(xù)奮戰(zhàn)38小時后,最終在東莞市南城區(qū)一小區(qū)內(nèi)將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的在逃人員古某華(男,44歲,五華縣水寨鎮(zhèn)人)抓獲歸案。后懾于警方追捕和法律嚴威,經(jīng)做通思想工作,5月14日,另一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嫌疑人張某文(男,36歲,五華縣水寨鎮(zhèn)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線”再有“上線”,傳銷是個“無底洞”
和張某芳一樣,古某華和張某文在他人的介紹下,先后在2012年、2013年間加入了“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隨著直接和間接發(fā)展下線達28人(含自己在內(nèi)29人),兩人均已晉升為“老總”中的A1級別。由于自己和下線在“1040陽光工程”項目中都虧了很多錢,古某華、張某文、黃某宗(日前已被廣東省蕉嶺縣警方抓獲歸案)等幾個“老總”一同到香港、深圳等地考察新項目——“恩特幣”。
大家一致覺得這個項目可行后,決定在原有的“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成員的架構(gòu)上,任古某華為“管總”,張某芳為“大家長”,以投資購買能生產(chǎn)虛擬貨幣“恩特幣”的“礦機”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由,誘使組員周某和、魏某鑑、古某東等三四十人投資購買,由張某芳負責宣傳發(fā)動并收取投資款,資金合計150多萬元。后張某芳將投資款統(tǒng)一匯入張某文帳戶,再由張某文統(tǒng)一匯給上線黃某宗……就這樣一層一層地往上匯款,投資者最終會獲得一個“恩特幣”礦機平臺的網(wǎng)址和賬號密碼。在進入網(wǎng)頁后,投資者可以購買礦機,礦機每日都會生產(chǎn)虛擬貨幣“恩特幣”,然后再注冊進入一個“恩特幣”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換取人民幣。最后交易平臺出現(xiàn)了問題,大部分投資款沒了,投資者這才覺悟這是繼“1040陽光工程”后的又一個“坑”。
他們是參與者、組織者,亦是受害者
投資“恩特幣”,以自愿、有閑錢、不借貸為原則,投資額在1萬至3萬之間,每個人只能購買一份,期限1年,投資滿一個月后,可獲得投資額18%的收益……自愿、不借貸、限購、收益還十分可觀,這個投資項目每個原則看似都是替會員考慮、為會員著想,實則都是“引子”。就這樣,這個打著為了在“1040陽光工程”中投資虧損的會員挽回損失的幌子的“恩特幣”項目,吸引了100多人參與。
后來,由張某芳直接吸納的150多萬元資金和古某華、張某文直接吸納的投資款共200多萬元匯入張某文的銀行賬戶后,再由張某文統(tǒng)一匯入了黃某宗的帳戶,黃某宗又匯給了“上線”,“上線”又再匯給“上線”……而投資者除了在前一兩個月獲得少量的“收益”,其余的都投進了無底深淵。
“從加入‘1040’到‘恩特幣’,我總共收益了20多萬元,但在參與組織運轉(zhuǎn)過程中,我自己投資的錢和參加團隊的各種聚會、宣傳等諸多活動的費用總共用去了50多萬元……”張某文懊悔地陳述。
經(jīng)審訊,嫌疑人古某華、張某文2人均對其參與投資 “1040陽光工程” 資本運作及組織、策劃以購買能生產(chǎn)“恩特幣”的“礦機”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為由,誘使100多人投資購買,吸納資金200多萬元,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古某華、張某文2人實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梅州公安 謝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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