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消費者李女士在大埔縣某超市購買洋蔥,回到家后發(fā)現(xiàn)這2塊錢的洋蔥竟被超市多收了26塊錢,經(jīng)過投訴維權,最終這位消費者獲得超市方面500元的賠償。
去年11月3日,大埔縣消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李女士在當?shù)啬吵匈徫铮Y賬時被收取了比貨架上的標價多出26元的貨款。
根據(jù)李女士提供的購物小票顯示,當天她購買的商品實際價格共計56元,但結賬時卻收取了82元。經(jīng)核對發(fā)現(xiàn),原來是李女士購買的白洋蔥計重后標價2元,但電腦掃條碼后卻出故障顯示28元。
【大埔縣消費者委員會副主任 張文輝】
收銀員沒有及時校對這個信息,多收了消費者26元,因此經(jīng)消委會做工作進行調(diào)解。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500元的,為500元?!?/p>
該案中,李女士消費時因電腦出故障,加之收銀員的疏忽,才導致超市多收了貨款,因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超市依照上述規(guī)定,賠償李女士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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