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歐陽漢家與孫懷怡因相鄰糾紛在梅縣法院立案,案號梅縣民初第151號。而梅縣法院隨后向市中院申請異地審判,得到支持。
2016年歐陽漢家又與孫懷怡因潑尿侮辱在梅縣法院立案,案號粵1403刑初33號,但這次刑事自訴案件沒有異地審判。自家法院來審,竟連開庭都不開,直接裁定駁回。
我方見了市中院立案庭的陸庭長,她說不知道這事。
看看,同一樣的當(dāng)事人,程序上竟然兩樣。我方曾多次就此事向梅縣法院的楊付院長、張付院長反映過,是院長接訪日---分別為2016年2月15號與3月15號。直等到3月17號我方領(lǐng)到梅縣法院的裁定傳票才知我方對公平的追求是一種妄想。
刑事比民事嚴(yán)重吧!梅縣法院怎么這樣隨心所欲?依據(jù)在哪?底氣又在哪?梅縣法院你究竟是被人承包了,還是本來就蛻化變質(zh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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