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人(1990年4月2日出生)回老家梅州梅縣區(qū)石坑鎮(zhèn)計生辦開婚育證明,被拒絕,理由是需出示父母20多年前繳納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罰單,如沒法出示罰單又需要開婚育證明,就得重新按父母超生人頭重新計算金額(計生辦主任共計出136500元人民幣),也就是說由于我拿不出父母20多年前的罰單,而需讓我重新繳納,最讓人費解的是,本人未婚未育,為何需本人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方可開具婚育證明,難道父母超生,要子女繳納,而且父母在20年前已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難道政府一句話沒留存根而百姓拿不出20多年的罰單就這樣子的待遇嗎?難道就是因為沒有父母沒留存罰單就得這樣重新收取嗎?這跟如何證明你媽是你媽一樣無語,20年的一張紙身為公務員都沒辦法留存至今,更何況老百姓,難道父母有超生歷史,子女的婚育證明都沒法開具嗎?子女開具婚育證明的權利都要被剝奪嗎?(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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