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匯城商品房有5棟樓分別是D3.D4.D5.D6.D7,都是去年即2016年5月-7月收房的,345棟去年5月收房,當時簽的收房條件是“該商品房經(jīng)驗收合格”,67棟在7月收房的條件是“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現(xiàn)在34567棟都還沒竣工驗收合格就提前收房,但開發(fā)商說只有67棟有違約金,345棟沒有,原因是因為合同上沒具體說明。我代表我們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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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棟的業(yè)主,想要了解的是,為什么同個小區(qū)兩種不同的合同,如果后面簽的合同是改良的,如果以所簽的合同為準,那么我們前面簽的是不是就意味著不標準不合法?都是同個小區(qū)都還沒有竣工驗收合格備案,為什么67棟有違約金賠,我們345就沒有?就因為合同的字眼沒表達清楚?請相關部門替我們?nèi)w業(yè)主提供一個解決的方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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