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3日上午7點30分黃庭元駕駛粵MN0571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粵M1942掛號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從東留往潘田方向行駛,行至S334
線廣東省豐順縣留隍鎮(zhèn)東洋路段時,與同方向張秀君駕駛搭載陳志銘,陳銘杰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銘杰當場死亡,張秀君,陳志銘受傷的重大交通
事故。
案件經(jīng)豐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審查后,認定黃庭元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張秀君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陳志銘,陳銘杰不承擔事故責任。
本人認為豐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事故認定書事實認識不清,證據(jù)不足:從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查照片和記錄可以看出,張秀君駕駛的電動車靠右行駛,
符合交通法規(guī)要求,從車輛損傷情況來看,電動車后的行李箱被撞飛,車輛左后方損毀嚴重,而且乘坐在電動車后面的陳銘杰被撞飛后頭部著地至顱腦損傷當場死
亡!可見撞擊力度之大,張秀君駕駛電動車行駛在前面,黃庭元駕駛大型貨車從
后方同向行駛??梢姡屈S庭元不顧事發(fā)地屬學校且屬學生上學車多人多時間,而強行超車時并撞上了張秀君所駕駛的車輛而至慘禍發(fā)生,黃庭元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對死傷者進行搶救,而是離開了現(xiàn)場,相關辦案部門在接到報案后沒有立既趕來事故現(xiàn)場,也未對被
撞傷的陳銘杰進行搶救,黃庭元棄車逃逸是屬于肇事逃逸,交警程序上存在諸多蔬漏。交通事故認定書甚至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日期,年齡,都寫錯。
因此,本人認為豐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作為證據(jù)采納,應認定肇事司機黃庭元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人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對豐順縣交通警察大隊不負責任的認定重新作出結(jié)論,并追究他們的責任,還本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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