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8月份在梅州鼎眾汽貿車行興寧這邊訂購了一輛奧迪Q3,同一時間其他車主訂的車都已經回來了,自己訂的車卻還沒回來!到十月分已經有3批車回來了,但是就是沒有自己的車,不知道怎么回事!于是向興寧店討個說法,沒想到對方一句話,訂金可以退,但是車沒有!
這家店的陷阱在哪里?
1:從合同來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合同,合同上只有買方違約,沒有賣方違約說明!
2:根據(jù)王小姐與4S店談話記錄,4S店說在簽訂合同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15日已經知道沒車了,但為何沒車卻不告訴消費者,還要一直拖到10月份?
一定要向該車行討個說法,為何這樣欺騙消費者!
目前國內尚無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汽車銷售合同,各汽車經銷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內容各異,其中不乏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為。這樣的無良商家,屬于賣家拖延不予提車的行為,而且該車行存在著明顯的過錯!
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賣家拖延不予提車需雙倍退還定金 !
類似這樣在興寧汽車4S店交了“定金”,準備購買一輛奧迪Q3的品牌汽車,但供貨商一直拖延不給提車,后為息事寧人,4S店退還了全部“定金”。消費者取回“定金”其實也蒙受了損失,因為《合同法》中規(guī)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但這些法定賠償卻在合同中經常被“返還定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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